人力资源公司及劳务公司代发工资问题

时间:2019-01-22浏览数:1429

现在有的公司的工资是外包的(即工资是由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外部公司发放),如人力资源公司、人事代理公司、劳务公司等。

比如甲公司由于人事管理方面的原因,将工资、社保等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B,那么到底是甲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还是B公司扣个人所得税呢?

由于劳动合同是和甲公司签的,员工都是甲公司的员工,只是甲公司将工资社保等款项委托人力资源公司B公司来代发工资和代缴社保等,根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文第三条: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所以,甲公司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劳务公司派遣自己的员工外出工作,工资又是谁代扣代缴个税呢?注意:当劳务公司收到甲公司款项时候是需要向甲开具发票的,且劳动合同是劳务公司自己和员工签订的,所以个人所得税是劳务公司申报代缴。

根据税收征管法,如果公司把纳税人应缴的个税扣下来而没有申报,那么会被税务机关罚款0.5-5倍,如果公司直接将员工的个税直接打给员工,申报公司属于没有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那么是会被罚应扣未扣款的0.5到3倍。

所以,不管是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都是不能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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