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误认为工就是临时工,其实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劳务派遣员工负责一些企业府部门的临时性非必要性工作,是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务派遣工派遣到企业,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之间,劳动力的给付事实发生在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而劳务派遣机构是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的,它属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劳务派遣工来说,劳务派遣工可以通过劳务公司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丰富的就业,能扩宽就业的渠道。那么劳务派遣员工有机会转正吗?
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员工大多数没有归属感,都希望能够转正融入进企业成为正式员工,首先派遣公司和你的利益没有冲突,只是签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的,不属企业编制内的。劳务工职位是由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工与要派企业之间。但转正名额不管有没有限制,只要你表现好、肯定是有机会的,总之要靠自己去努力。
根据统计,在没有规范派遣用工之前,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高的达到60%。不过,近些年来,同工不同身份、同工不同酬或者同工同酬不同福利等问题的累积,让一些派遣员工觉得低人一等,对单位归属感不强。所以很多的派遣工都希望能够转为企业的正式员工。这样有可能吗?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劳务工可以转正的条例,但是根据《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用工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派遣员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一年一度的企业招聘旺季来临,其实是企业将一些非核心员工,外包给劳务公司,近年来成立的劳务公司越来越多,面对眼花缭乱的劳务市场,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时候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运营的劳务派遣公司。
企业招聘难是一常见问题,按照传统定义,企业的员工都是由内部人事负责招聘,但是由于一些企业的性质不同,有的企业用工会有淡旺季,还有的企业需要很多临时工,而这些交给企业内部人事就会怎加很多不必要的工作量,如果采用派遣用工的话,所有派遣人员的社保事项都有劳务公司负责的。所以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让劳务公司派遣人才到企业上班,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招聘成本。随着市场经济的激烈发展,劳务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选择一家好的人力公司也成为一件头疼的事,那么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之呢。
首先*基础的要看劳务公司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没有营业执照,要了解这间公司是否具备能够开展劳动派遣业务的法定资格,市场上有一些公司虽然它是可以代理招聘员工,但是它没有经营派遣劳务这项业务。其次还要看公司的劳务工派遣服务能力,这一点是能够从劳务公司是否能够在大量具体人力管理事务上为企业提供服务看出,就好比像是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用工手续等等。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岗位要求编辑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2]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3]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4]
劳务派遣用工目前在国内越来越火热,但是其实很多人提到劳务派遣还是持一个观望且怀疑的态度,大家不要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劳务派遣,其实劳务派遣在很多情况下帮助很多企业解决了用工问题,在也越来越多了,那么市面上劳务派遣公司,到底可不可靠,是否值得信赖呢?
首先,从合法方面来说劳务派遣是国家允许并推行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人形式是适应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势下而诞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人制度束缚了各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为了解除这种束缚,寻求人力资本*大化。
从求职者的角度来说,很多求职者听到劳务派遣公司都避之不及觉得不靠谱,其实,劳务派遣对于求职者来说其实是一个比较好的求职方法选择,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不会收取求职者的费用的,而且求职者能够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快速筛选适合自己的职位,因为劳务派遣公司是和很多用工单位的,有很多的职位,另外求职者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后通常都会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后劳务派遣公司和求职者之间就有了固定的劳务关系,所以当求职者在企业中遇到问题时也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企业之间进行解决。由于合同的签订,当求职者在企业中工作的时间比较短的时候也是能够和企业长期工一样享受相同的待遇,并且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合同时间,企业是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将求职者解聘的。所以劳务派遣是能够**求职者的权益的。
再从用工单位的角度来说,很多的企业招工难,特别是一些用工形式特殊的,比如说季节性招工,临时招工,这一类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就可以很好的解决招工的问题。
不排除有小型骗人的黑中介劳务派遣公司,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求职者来说都需要谨慎选择,所以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值得我们去信赖的是可靠的,但是一定要找正规型劳务派遣公司才是*可靠的。华瑞人力是一家经政府部门及人力和社会**部门核准成立的专业人力服务机构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自诞生以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多数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都不规范,往往只约定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和费用,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则涉及不多,因而,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被看作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事,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多系。更多的情况下,许多条款的约定往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暗箱操作,被派遣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也不知双方所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gjiced/-
http://www.sdbangmang.com